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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苏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
划ZD:
一、试点范围
二、公示内容
三、公示方式和规定
公告原文
苏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ZX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ZY工程的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作用,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质量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规范建设行为、履行质量承诺,强化工程质量过程管控,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治理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基本原则
以先行试点、平稳推进为基本原则,建立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做到公正、公平、合法、便民。
四、试点范围
各市、区住建部门从2022年1月1日前未竣工的住宅工程项目中选取;至2022年底,各市、区试点开展质量信息公示的在建商品住宅工程项目数不应低于辖区内在建商品住宅工程项目总数的10%,鼓励更大比例开展试点工作。
五、公示内容
(一)住建部门公示内容
1.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3.项目获得工程质量奖项情况;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建设单位公示内容
1.项目基本信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
2.参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建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3.工期信息。各单位工程施工工期及开工日期。
4.主要材料信息。钢筋、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检测试验结果;
成品住宅工程还须公示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等内容。
5.成品住宅工程设计变更信息。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前做法和变更后做法。
6.主要验收和检测信息。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情况;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YJ性标识牌。
8.售后服务信息。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服务制度、售后服务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9.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建设单位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公示方式和规定
(一)各地住建部门应将公示内容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2年。
(二)建设单位应将公示内容的原件扫描件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施工现场、销售现场和样板房及时、分阶段向社会公示(现场公示可以二维码形式,便于购房者和业主通过手机扫码查看),并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将公示情况报属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监机构。网络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现场公示应保留至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3个月后方可撤除。
七、实施步骤
DIYI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2月)
各地住建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辖区内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公示清单和时间节点,建立公示工作与预售许可、交付使用备案的联动机制,大力开展宣传工作,积极组织相关培训,充分调动企业、项目参与度和积极性。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实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监机构要加强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全面推动实施。
第三阶段:总结深化阶段(2022年12月)
全面总结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阶段YX经验做法并予以深化,巩固质量信息公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将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转为常态化、日常性工作,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成效。各地住建部门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及工作联络员,于12月10日前报送工作联系表(附件1),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报送试点情况统计表(附件2)。督促建设单位积极探索创新,及时将实践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及遇到的问题反馈属地工程质监机构。通过不断完善信息公示工作机制,进一步传导工作压力,加强过程控制,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二)强化指导,激励先进。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检查指导,对公示工作亮点突出的工程项目要及时通报表扬或组织现场观摩,并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对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不及时、不规范、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地住建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丰富宣传载体,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围。
联系电话:65211507;电子邮箱:zac@szzjj.suzhou.gov.cn。
来源:度房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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