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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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管理的通知。
原文如下——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住房租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管理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含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下同)。
本通知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二、开业信息报送
(一)住房租赁企业须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已经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苏州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网址:http://czfw.suzhou.gov.cn/)在线向登记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二)住房租赁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信息,需提交如下材料:
1.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告表(可通过下载附件填写后打印加盖公章扫描形成电子件)。
2.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三、开业信息核验
(一)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登记注册在本辖区内的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进行核验、管理。
(二)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核验住房租赁企业以下开业信息内容:
1.开业信息是否规范、完整;
2.上传的要件是否完整、清晰;
3.营业执照信息与填报信息是否一致,名称和经营范围是否包含“住房租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身份证号码与填报信息是否一致,是否与营业执照所登记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
5.企业预留的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一致、企业经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三)住房租赁企业上传的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核验通过;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或整改的全部内容。
(四)住房租赁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市、区住建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
(五)通过开业报告的企业,可凭平台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办理业务。
四、开业信息公示
住房租赁企业完成开业报告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苏州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公示企业基本信息。
五、开业信息变更
住房租赁企业的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等有关重要信息变更后,应通过苏州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申请信息变更并在线提交与变更内容有关的材料。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参照开业信息核验要求,对住房租赁企业变更的开业信息相关内容进行核验,完成开业信息变更。
六、开业信息注销
住房租赁企业在确保住房租赁关系全部解除、住房租赁资金账户资金清理完毕、各类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信息全部撤销后可通过苏州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申请注销开业信息。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核查同意后,注销开业信息。
特此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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