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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3月12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同时,规定了占用城市绿地应当补足相同类型、面积的城市绿地和费用,临时占用绿地不超过两年,且需支付相关费用。另外,还对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作出了规定。
条例还规定了居住区绿化布局、树种选择,要求公告绿地平面图,并规定了道路绿化植物品种、配置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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